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辦法 |
92年3月6日行政會議通過 95年10月5日行政會議修訂 |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訂定。 第二條 校園內使用之IP位址需經電算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提供,未經本中心同意而擅自訂定IP位址,本中心將依情節輕重停用該違規人或負責保管人三個月以上到六個月以下之校園網路使用權。 第三條 自行架設無線網路基地台(AP) ,須事先向電算中心提出申請,核准後方可架設,且需設定密碼,以保護基地台不被他人任意使用,並不得干擾電算中心原有無線網路基地台之正常運作。電算中心如發現有未設密碼保護或未經申請核准之無線網路基地台,有權要求其修改設定或命其關閉。 第四條 為尊重智慧財產權,禁止使用未經授權電腦程式、違法下載、上傳、張貼未經著作者同意之著作於公開網站上(如FTP、WWW、BBS…等),並禁止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及其它可能之侵權行為,一經查獲,本中心將逕行終止該違規人網路使用權利至少六個月。 第五條 本中心得依實際需要對校園內外網路流量適當區隔與管控,並訂定個人每日、每周、每月最大流量。BBS、WWW、FTP等網站均設專人管理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者,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權六個月。 第六條 「全體教職員」、「全校老師」與「全校學生」等群組之使用權,各單位需經授權者方可使用,未經單位主管同意者禁使用上述群組。違反規定者,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逕行終止該違規人使用帳號六個月。 第七條 使用者透過網路入侵他人電腦或伺服器,一經查獲,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本中心將逕行終止其網路連線一年。 第八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等電子郵件信箱(E-Mail)與個人網頁空間等帳號統一由本中心建置。本中心將保留對使用者其帳號與使用權限修改之權利。其帳號於到職(校)時建立並告知,於離職(校)後三個月內消除電子郵遞信箱(E-Mail)與電腦系統使用帳號。 第九條 電子郵件於伺服器上的保存期限為兩個月,超過兩個月以上的信件,系統將自動刪除。 第十條 電子郵件信箱及個人網頁空間之容量,由本中心視伺服器之處理能力另行訂定並公佈之,並可隨硬體設備之變動可彈性調整。 第十一條 本中心對伺服器上儲存之個人郵件及個人網頁資料不負保管之責。 第十二條 使用者應妥善保管識別碼與密碼,並為登入系統後所從事的一切活動負責。使用者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經查獲本中心將逕行刪除該違規人之帳號,不得再申請。情節重大、違反法令者,應自負行政與法律責任。 (一)使用未經學校同意或授權之網路資源(包括將帳號出借、破解、盜用、冒用或轉讓他人)。 (二)偷窺他人電子郵件。 (三)利用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正常運作。 (四)以非法軟體交易或以電子郵件、線上對談、BBS或架設網站(如WWW、BBS、FTP)等方式散布具詐欺、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毀謗性、騷擾性言論或訊息。 (五)以電子郵件大量散佈電腦病毒。 (六)個人網頁空間上放置非法盜版影片、色情影片、色情圖片、MP3、惡意之病毒或程式,或其它非法檔案供他人下載。 第十三條 本校校園對外連接之線路(WAN)及骨幹網路所需之設備與網路佈線等,由本中心統籌規劃建置。 第十四條 本校在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得暫停提供服務,暫停服務時,將事先通知使用者,惟緊急時刻不在此限: (一)發生突發性的電子通信設備故障,如本校所申請的電子通信服務被停止、固網公司端通信線路故障等。 (二)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無法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 本校對所有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均視為機密文件,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條至第六條,若情節重大違反法令者,除依校規或行政處分外,應自負法律責任。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